1、Q:转让注册商标的,是否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A:是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Q:关于注册商标的转让,受让人是从什么时候享用商标专用权?
A: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后,予以公告之日起。
3、Q: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有什么相关要求?
A:1.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2.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4、Q: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则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A:期满不改正的, 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5、Q: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A:可以。
6、Q: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几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A:1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