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多长时间?
A:6个月。
2、 Q: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几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最长18个月)?
A:12个月。
3、 Q:注册商标的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位多长时间?
A:10年。
4、 Q: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几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A:6个月。
5、Q:商标获得注册后,哪些事项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A: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