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是否可以享有优先权?
A:可以。
2、 Q: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几个月内审查完毕?
A:9个月内。
3、 Q: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几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A:3个月。
4、 Q: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多长时间?
A: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最长12月)。
5、 Q: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几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30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