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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

1、Q: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哪些条件?
   A: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保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外债务,按短期外债纳入“投注差”控制。
   2.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
   3.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
   4.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2、Q: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期外债办理展期,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吗?
   A: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期外债办理展期,或借用新的中长期外债偿还过去借用的中长期和短期外债时,在不增加该企业现有外债本金余额和不办理结汇的前提下,不重复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
 
3、Q: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借外债额度是怎么样规定的?
    A: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 4 倍;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成本的 6 倍。
 
4、Q: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额度是怎么样的?
    A: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 10 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5、Q: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外债额度是怎么样的?
    A: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外债按以下原则管理:
    1.对 2007 年 6 月 1 日以后(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2. 对 2007 年 6 月 1 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投注差”为准。
    3.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 35%的,不得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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