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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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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的税务问题

1、  Q:纳税人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A: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  Q:纳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A:(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3、  Q: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A: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4、  Q:税务机关采用什么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A:(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5、  Q:纳税人实行核定所得率方式的,按什么规定申报纳税?
A:(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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