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香港、澳门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吗?
A: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2、 Q:香港、澳门的投资者可从事汽车零售业务吗?
A: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3、 Q: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从事商业零售活动吗?
A: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4、 Q:香港、澳门的投资者可以独资形式经营植物油吗?
A: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五):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