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A: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2、Q: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劳动合同,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A: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3、Q:用人单位伪造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A: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4、Q: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去国税局还是地税局办理?
A: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除下列变更项目外,可自愿选择向国税局或地税局任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 注册资金
2. 币种;
3. 股东及投资比例;
4. 改变主管税务机关
5. 变更国家标准行业;
6. 变更登记注册类型。
5、Q: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办理国税注销,还是地税注销?
A: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注销登记:
纳税人全部或部分货物与劳务税由国税机关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理的;或纳税人全部或部分货物与劳务税由国税机关管理且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先行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持国税机关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全部货物与劳务税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的:纳税人先行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持地税机关开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全部或部分货物与劳务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其他税(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先行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持地税机关开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到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