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需办理就业证吗?
A: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
2、Q: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由谁为其办理就业证?
A: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
3、Q:拟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A: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 身体健康;
3. 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 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Q: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可于什么时间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A: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5、Q: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怎么办?
A: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