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外国人就业期限到期后可延长在中国的就业期限吗?
A: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 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 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2、 Q:外国人变更就业单位的,应于什么时间办理居留证件变更手续?
A: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3、 Q: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不一致吗?
A: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 单位相一致。
4、 Q:外国人变更用人单位, 需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吗?
A: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 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5、 Q:外国人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用人单位能否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
A: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