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提交申请材料的被授权人可以是什么组织?
A: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2、Q: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形式可有哪些?
A: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六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依法将外商投资的公司类型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其设立形式在“有限责任公司”后相应加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法人独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外国自然人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合资)”、“(台港澳法人独资)”、“(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自然人独资)”等字样,在“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应加注“(中外合资,未上市)”、“(中外合资,上市)”、“(外商合资,未上市)”、“(外商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台港澳合资,未上市)”、“(台港澳合资,上市)”等字样。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及其相关规定,在公司类型后加注有关分类标识(如“(外资比例低于25%)”、“(A股并购)”、“(A股并购25%或以上)”等)。
3、Q: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折算,应按照什么折算?
A: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八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4、Q: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借贷等方式筹措的资金视为自己的还是其所投资公司的?
A: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一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借贷等方式筹措的资金应当视为自己所有的资金。
5、Q: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以进口实物出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对于作为实物出资的进口货物按规定可以免税的,应怎么办?
A: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六条:申请人在下列情况下申请注册资本变更时,对于作为实物出资的进口货物按规定可以免税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先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进口设备的凭保放行手续,在取得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后,再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以进口实物出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以进口实物出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3. 外商投资的公司因注册资本的其他变动申请实物进口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6、Q: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哪些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A: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下列事项及其变更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含投资总额的变更)
2.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3. 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
4. 公司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
第十九条、外国投资者(授权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