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A: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3.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4.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2、Q:单位有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工伤保险条例第七章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3、Q: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保险时瞒报工资总额,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工伤保险条例第七章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Q: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Q: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工伤保险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九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2. 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3.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6、Q:无营业执照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怎么办?
A:工伤保险条例第八章第六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7、Q: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的,怎么办
A: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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