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应享受什么待遇?
A: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2、 Q:工伤职工在哪种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 拒绝治疗的;
4.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3、 Q:用人单位转让的,应由哪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A: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4、Q: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应由哪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A: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Q: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应由哪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A: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6、Q: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应如何办理工伤保险?
A: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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