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工伤职工安装假肢所需费用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吗?
A: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Q: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需要支付工资吗?
A: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Q:停工留薪期一般是多长时间?
A: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Q:停工留薪期的待遇什么时候可以免除?
A: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5、Q: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能否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A: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6、Q: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谁负担?
A: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