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出资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一章第九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Q: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一章第九十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Q: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一章第九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4、Q: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兼任基金托管人职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一章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这种情况如果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Q: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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