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哪些权利?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章第七十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Q:哪些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章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3、 Q: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谁召集?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 Q: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就是否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分歧,应如何处理?
A: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 Q: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提前公告吗,应公告什么事项?
A:第七十三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