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该如何记账?
A: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 Q: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该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 Q: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丢失前未认证的该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A: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4、 Q: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是否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A: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5、 Q:允许逾期增值税扣税的凭证包括哪些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包含在内?
A: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在其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