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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

1.   Q: 请问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原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   Q: 请问离职员工再次入职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A: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Q: 请问解除劳动合同所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A: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   Q: 请问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是否可以分期支付?
      A: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要求分期支付的,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5.   Q: 请问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
      A: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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