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国家对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有限制性规定吗?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2、 Q:基金托管人由什么人担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3、 Q: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 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Q: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5、 Q:哪些情况下,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