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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基金管理公司的问题

1、  Q: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       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       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       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4.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Q:国家对基金管理人的经理有规定的任职条件吗?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第十六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任职相关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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