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采取什么方式?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章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2、Q:基金财产应当用于哪些投资?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章第五十八条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1. 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第五十九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Q: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符合什么条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章第六十六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 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2. 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 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4、Q:国家对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账户有限制吗?
A:《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