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 Q:基金份额的发售由谁办理?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3、 Q:基金募集期限自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A: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4、Q: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如何处置?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5、Q: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时支付赎回款项吗?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