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代表机构从事规定的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A:代表机构从事规定的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2、 Q: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A: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1.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2. 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3. 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4.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5.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3、 Q: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A: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4、 Q:代表机构被吊销登记证的会产生什么后果?
A:代表机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5年内,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5、Q:免税商品是指什么?
A:免税商品是指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免税商店按照海关总署核准的经营品种,向海关总署规定的特定对象销售的进口及国产商品,包括免税品和免税外汇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