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来华人员擅自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会受到哪种处罚?
A:《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有下列违反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 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擅自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
2. 出借、串用、转让外汇账户;
3. 擅自改变外汇账户使用范围;
4. 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外汇账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外汇账户;
5. 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
2、 Q: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A: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Q: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A: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4、 Q: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A: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 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5、 Q:私自转让登记证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A: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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