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包括哪些?
A: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包括下列情形:
1. 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产权转让给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2. 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外国投资者,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3. 国有企业的境内债权人将持有的债权转给外国投资者,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4. 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将企业的全部或主要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以所购买的资产独自或与出售资产的企业等共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 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外国投资者投资,将该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2、Q:国有产权持有人是指什么?
A:国有产权持有人是指国家授权的部门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3、Q:改组方指什么?
A: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债权的国有企业债权人、出售资产的企业统称为改组方。
4、Q:改组方应当选择具备什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
A: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五条 改组方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国投资者:
1. 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
3.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
5、Q:转让国有企业产权之前需知会什么人?
A: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七条 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或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的,改组方应当事先征求被改组企业职 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转让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应当经过被改组企业股东会同意。转让国有企业债权的,应当经过被改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同意。企业出售全部或 主要资产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或股东会的同意,并通知债权人。
6、Q:企业改组前需做好哪些前期工作? A:企业改组前,国有产权持有人应当组织被改组企业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 权债务清理,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 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按照规定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