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请问外资公司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股东是否可以申请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
A: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可以以其未同意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
2. Q: 请问外资公司的股东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撤销股权转让合同之诉是否有时效限制?
A: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撤销股权转让合同之诉,必须在该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有权提起该等诉讼的适格主体仅限于股权转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3. Q: 请问外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A: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的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4. Q: 请问如果外资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及外资公司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有何救济途径?
A: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须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方生效。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及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则受让方可选择以下权利救济途径:
1) 若受让方希望中止交易,该受让方可诉请法院解除合同并请求转让方退回受让方已支付的价款,并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2) 若受让方希望继续交易,该受让方可诉请法院判决转让方及该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审批申请,或诉请法院判决由该受让方自行提交相关申请。
5. Q: 请问股权转让合同未获有关审批部门批准,但受让方已实际参与外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取得收益,应如何处理?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若受让方已实际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转让方在该股权转让合同未获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的情形下,有权请求受让方退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将受让方因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返还给转让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