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企业无法判断资产损失是否属于清单申报应当如何申报?
A:无法区分的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2、 Q:总分机构如何申报资产损失?
A: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收到后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3、 Q:企业的货币损失包括哪些?
A: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
4、 Q:现金损失确认材料包括哪些?
A:1.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
2.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 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 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 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5、 Q:企业逾期应收款如何确认坏账损失?
A:企业逾期应收款3年以上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