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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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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注册的问题

1.  Q: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吗?
     A: 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2.  Q: 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有哪些规定?
     A: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  Q: 台、港、澳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有什么特殊规定?
     A: 台、港、澳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澳门的投资资格证明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确认。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资格证明由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并办理《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内地公安机关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作为自然人投资资格证明的无需公证,但需提供原件。
 
4.  Q: 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其主体资格证明如何办理认证?
     A: 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  Q: BVI公司的注册文件如何办理认证?
     A: 境外国家的海外属地颁发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应经该属地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该国外交机构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因此,BVI公司的注册文件应先在BVI进行公证,然后交由英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再通过中国驻英国使领馆办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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