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副董事长能否担任法定代表人?
A:不能,《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这三类人担任,其他人不能担任。
2. Q:公司章程有什么作用?
A:(1)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文件;(2)是全面指导公司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3)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依据;(4)是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实行管理的依据。
3. Q:外资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公证?
A:需要。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应当办理公证,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确认的不在此限。
4. Q:内资公司的股东能否将股权转让给香港人或公司?
A:可以,但需要贸工局审批,然后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类型由内资公司变更为外资公司。
5. Q:公司执行董事和经理能否为同一个人?
A: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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