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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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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名称的问题

1.   Q: 企业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A: 除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外,其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2.   Q: 企业名称中不冠行政区划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A: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3.  Q: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用语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A: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4.  Q: 企业名称在什么情况下不能预先核准?
     A: 不予核准的情况包括:
1)与已预先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其它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
2)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  Q: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可以办理延期么?
     A: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延期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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