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什么情况下外资公司需要解散?
A:公司解散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事由和原因。只有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公司才能解散。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原因通常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因违法被关闭撤销,法院裁定解散等。
2. Q:公司股东之间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运营出现严重障碍,陷入僵局时,股东可否解散公司?
A: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 Q: 外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可以通过什么办法而存续?
A: 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有限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 Q: 清算期间公司是否还有主体资格?
A: 公司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即公司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公司在清算完结,办理注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终止。
5. Q: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资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A: 根据公司法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资公司应当依照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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