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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的问题

1.   Q: 境外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
      A: 不可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可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境外企业限于银行业、保险业、承包经营企业、石油勘探开发企业等。一般的生产、贸易及服务性企业不可直接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
 
2.   Q: 哪些行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前置审批?
      A: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行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办理前置审批:
(1)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3)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外,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4)      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
(5)      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外(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6)      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7)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8)      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审批; 
(9)      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批准;
(10)  外航驻华常没机构由民航总局审批;
(11)  外国旅行社常驻代表机构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12)  境外广播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13)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3.  Q: 外资公司是否要为外籍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A: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有义务参加中国籍职工应参加的全部五种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外籍工作者及其境内用人单位承担。
 
4.  Q: 公司员工在入职前已连续在其他公司工作满1年,入职后员工该年度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A: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照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当年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计算方式:(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5.  Q: 职工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职工主动提出辞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A: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只规定了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规定并未具体区分解除或者终止的原因。因此,以上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须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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