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外国投资者是否可以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的医院?
A: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4年7月25日起,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设置中医类医院。
2. Q: 在广东设立移民中介机构是否还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A: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的规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属于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机关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实施行政审批。即在广东设立的移民中介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业务。
3. Q: 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有效?
A: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据此,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可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
4. Q: 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外企是否可在名称中间适用“中国”字样?
A: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5. Q: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广东外企是否可冠省名?
A: 根据广东省政府2010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已放宽企业名称使用方面的限制,允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并投资于《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产业目录》所列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广东)”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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