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法吗?
A: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是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能放弃。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并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也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Q: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有上限?
A: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高收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不得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上限,最高不超过12年年限。
3. Q: 公司被并购,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规定,目前劳动法司法实践中接受的所谓“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
4. Q: 公司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发展状况或员工个人表现调整其工作岗位?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调整工作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5. Q: 女员工的生育假有何法律规定?
A: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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