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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工商户的问题

1.   Q: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A: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个人或家庭依法经核准登记,以个体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须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   Q: 港澳台人士是否可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A: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自2012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可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九省市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3.   Q: 港澳台居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有什么特点?  
      A: 港澳台居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主要有以下特点:
      1) 港澳台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而是直接由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登记,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 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须以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3) 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注册资本要求。
       4) 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户主缴纳个人所得税。
       5)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也有其特定的规则,即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  Q: 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有什么限制?
      A: 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主要有以下限制:
      1) 地域限制:目前台湾居民只可以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9省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2) 经营范围限制:目前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仅限于餐饮业和零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
      3) 规模限制: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营业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5.  Q: 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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