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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的问题

1. Q: 外国投资者是否可以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
    A: 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经过评估作价的股权可以作为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同时,《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也对外商投资企业以股权出资作出了规定。
  
2. Q: 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是否有限制?
    A: 根据《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企业应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属于以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一)股权企业的注册资本未缴足;
(二)股权已被设立质权;
(三)股权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企业章程(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
(五)未按规定参加或未通过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六)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3. Q: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A: 根据《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一般需履行以下程序:
1)  相关当事人签署股权出资协议;
2)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境内评估机构评估;
3)  确认股权作价金额、股权出资金额;
4)  由投资者或被投资企业向审批机关提出股权出资申请;
5)  被投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
 
4. Q: 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时,外国投资者可否自由确定股权出资金额?
    A: 不可以。根据《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境内评估机构评估,投资者的股权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股权评估值。
 
5. Q: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是否需要经过审批?
    A: 需要。根据《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由被投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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