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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服务
关于在上海成立办事机构等的问题
1、Q: 我司是一家从事金融行业的美国公司,要在上海设立一家办事机构,是否要需要特殊的申请?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国(地区)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及传播媒体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详情请查看我司网站关于此部分内容的链接:
http://bycpa.com/GB2312/html/news/200810/305.html
2、Q: 我司是一家上海的外资企业,想要作为股东在杭州投资一家公司,是否可行?
A: 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该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应全部到位,已完成原审批项目并且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详情请查看我司网站关于此部分内容的链接:
http://bycpa.com/GB2312/html/news/200810/306.html
3、Q: 在成立公司时,设立执行董事和董事会有什么区别?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公司设立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由股东在章程中列明,执行董事成员只有一位;董事会由3-13位成员组成。
详情请查看我司网站关于此部分内容的链接:
http://bycpa.com/GB2312/html/news/200810/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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