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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上海海关扣税等的问题
1、
问:海关缴款书遗失,怎么抵扣进项?
答:海关缴款书遗失,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文的规定,凭海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税务机关不出据缴款书未抵扣证明,海关如果需要可以内部发函协查。
2、问:上海企业纳税人何时取得稽对结果?申报抵扣的期限有何规定?
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问:上海企业在一个
会计
年度的产成品计算方法是否可以改变呢?
答:
纳税
人可以自行改变成本的计算方法,但必须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合理原因。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原因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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