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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税收优惠的问题

1、问:上海某街道工作人员来电询问,该街道为了解决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准备开办一家小型服装加工厂,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招收的下岗职工有什么范围限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本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问:跟厂房一起转让的中央空调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央空调属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纳税人销售厂房附属的中央空调,应按照转让不动产对待。
 
3、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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