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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外贸公司等的问题

1、问:请问上海自贸区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制度是怎样的?
     答:自贸区意愿结汇制度是对外汇管理政策的一项重大突破,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公司已办理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范围内自由选择是否结汇,并根据汇率波动情况,自由选择结汇时点。此前,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一直实行按需结汇制度,只有当实际需求发生时,才能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结汇。这一制度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新的汇率管理工具,在实际需求发生前便可以结汇资金备用,从而有效规避汇率风险。
 
2、问:我公司为上海外贸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新增加了设计服务出口的业务,需要变更退(免)税办法吗?
     答: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所以,外贸企业如为外购设计服务的,无需变更退(免)税办法,仍实行免退税办法,如为自行开发设计服务的,则需要变更退(免)税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3、问:对上海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海关缴款书如何处理?
     答: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组织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组织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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