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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税务问题

1、问:纳税人如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会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2、问:上海企业出租空地涉及到哪些税费?
     答:1,出租方应交纳的税款: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为营业税的11%,个人所得税2%左右(各地税率有别)印花税0.1%,土地使用税:根据城市规模各地有别。 
       2,租赁方应交纳的税款:印花税0.1%。 
       3,以上税收业务均属于地税机关办理。(可去当地的地税办税大厅直接办理)
       4,纳税时间:如果是按月计算租金,当月税款次月10日前交清,如果是按次计算租金,就开具发票时或者取得收入时交清
 
3、问:上海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通过认证,稽核比对时发现该票属失控发票。原因是销货方当月没有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但事后已补申报纳税。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购货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上述购货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协查,确认销货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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