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问:上海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通过认证,稽核比对时发现该票属失控发票。原因是销货方当月没有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但事后已补申报纳税。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购货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上述购货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协查,确认销货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