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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经营管理的问题

1、    Q: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未按规定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的,应承担什么后果?
         A: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未按规定使用冷藏车辆、冷藏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Q: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应承担什么后果?
         A:违反规定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Q: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承担什么后果?
    A: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Q: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的,应承担什么后果?
    A: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实施临时控制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Q: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应承担什么后果?
    A:《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6、Q: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什么后果?
     A:《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自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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