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A:《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 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 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5. 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6. 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7.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8.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10.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1.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 Q: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A:《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2.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 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6.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7.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8.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 Q: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A:《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 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 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4、 Q: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A:《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2.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3.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 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8. 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9. 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10.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5、Q:哪些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A:《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1.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 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 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