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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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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税捐稽征法的问题

Q1:已达使用发票标准而未办登记营业者,未取得或未给予凭证,要不要处罚?
A1:要处罚,未办理营业登记之营利事业,其每月销售额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
准,经查获未依规定取得进货凭证或给予他人凭证者,应依税捐稽征法规
定,处所漏金额5%罚款。


Q2:未依规定给与他人凭证之处罚规定?
A2: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未依规定给与他人凭证,经依税捐稽征法规定,以
经查明认定之总额论处之案件,无论买受人为营业人或非营业人,均应以
销售额为计算处罚之基础。


Q3:公司变更名称及负责人后,未保存变更前之账簿凭证,要不要处罚?
A3:要处罚,因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虽变更公司名称及负责人,但其为权利义
务之主体(法人)并未变更,故其所享权利与应负义务,并不因法人登记
事项之变更有所更易,而应前后继续不能中断,故如其未依规定保存变更
前之账簿及凭证,应分别依税捐稽征法之规定处罚。


Q4:营业人漏进、漏销应如何处罚?
A4:关于营业人进货未依规定取得进货凭证,并于销货时漏开统一发票之漏
进、漏销案件,其销货漏开统一发票,同时触犯税捐稽征法及营业税法规定的部分,应择一从重处罚。至于其进货未依规定取得进货凭证部分,仍应依税捐稽征法相关规定处罚。


Q5:营业人同时触犯营业税法及税捐稽征法规定,应如何处罚?
A5:营业人触犯营业税法规定,且同时违反税捐稽征法规定者,应择一从重处
    罚。所称择一从重处罚,应依行政罚法规定,就具体个案,按营业税法规
定就漏税额处最高5倍之罚款金额与按税捐稽征法所定经查明认定总额处
5%之罚款金额比较,择定从重处罚之法源依据,再依该法源依据及相关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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