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虚开或非法出售统一发票之处罚规定? A1:营业人无销货事实出售统一发票牟取不法之利益,非属营业税课征之标 的,免予课征营业税。但其虚开或非法出售统一发票之犯行,应视情节依 刑法伪造文书罪、诈欺罪及税捐稽征法规定办理。
Q2: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所得时,已扣取税款,但未依规定向公库缴纳要不要处 罚? A2:扣缴义务人于给付各类所得时,如已扣取税款而未依规定期限向公库缴纳 税款者,尚非所得税法所称应扣未扣或短扣税款之情形,免依该规定处罚;如查明有侵占已扣取税款情事,应依税捐稽征法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6万元以下罚金。至其在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进行调查前自动缴纳,系属迟延缴纳,应依所得税法规定,每逾2日加征1%滞纳金;如未依所得税法规定期限申报扣缴凭单或逾限始自动补报,仍应依所得税法规定处罚。
Q3:营利事业对于非对外营业事项未给予或取得凭证未依规定保存凭证,要不 要处罚? A3:税捐稽征法对营利事业依法规定应给予他人凭证而未给予,或应自他人取 得凭证而未取得者,应处罚款之规定,应根据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 会计账簿证办法之规定,限于对外营业事项之发生,未给予或未取得凭证 者,始有其适用,至营利事业向股东等借款,系属对外会计事项,尚非对 外营业事项,其未规定给予或取得凭证部分,应免再适用税捐稽征法规定 处罚。
Q4:营利事业未保存凭证,如于裁处或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前,提出原始凭证或相当之证明者可否免罚? A4:营利事业应保存凭证而未保存,如确已给与或取得凭证且账簿记载明确, 不涉及逃漏税捐,而于税捐稽征机关所进行之裁处或行政救济程序终结 前,提出原始凭证或取得与原应保存凭证相当之证明者,尚不在税捐稽征 法所规定处罚范围。上开所称与原应保存凭证相当之证明,系指取得买受 人签章证明与其所持有之凭证相符之复印件,或经原出具凭证之营利事业签 章证明与其自留之存根联相符之复印件,或保留自行盖章证明之扣抵联复印件 及统一发票经核定添印副联,其副联已送稽征机关备查,并经取具该稽征 机关之证明者。
Q5:向使用发票营利事业进货,仅取得普通收据作为凭证,要不要处罚? A5:要处罚,营利事业向使用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进货,未取得统一发票而仅 取得普通收据作为凭证,自非属依法规定应自他人取得合法凭证,应适用 税捐稽征法所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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