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纳税义务人如以邮寄申请书申请复查者,申请复查期间如何认定? A1:纳税义务人邮寄申请书申请复查者,得以交邮当日之邮戳(即发寄局邮戳日 期)为准。
Q2:纳税义务人因同一漏税行为被核定补征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如有不 服,如何申请行政救济? A2:纳税义务人因同一漏税事实,涉嫌分别逃漏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 如对稽征机关核定之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不服,应分别依照税捐稽征 法规定申请复查。
Q3:扣缴义务人对核定补缴应扣税款不服时,可否申请复查? A3:扣缴义务人对核定补缴应扣缴税款不服时,可依税捐稽征法规定申请复查。
Q4:对于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变动明细申报表核定通知书之核定内容不服,可 否申请复查? A4: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变动明细表系属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之一部 分,且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之相关金额,攸关营利事业复查决定可退税之 金额及嗣后可留抵之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应认属核定税捐之处分,故对股 东可扣抵税额账户金额之核定,如有不服,可以申请复查。
Q5:处分书未合法送达,诉愿期间如何认定? A5:人民不服官署之处分而提起诉愿,依诉愿法规定,应于行政处分达到或公 告期满之次日起30日内为之。所谓达到,系指将该处分送达于应受送达人 而言。若未经合法送达,或虽曾送达而无法证明应受送达人系于何时收 受,则诉愿期间,即无从起算,自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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