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工厂」是否均需要办理登记? A1: 凡符合「工厂」定义者,在工厂设厂完成后,均应依「工厂管理辅导法」之规定申请登记。
Q2: 工厂规模达到多少才需要办理工厂登记? A2: 工厂管理辅导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工厂,指有固定场所从事物品制造、加工,其厂房达一定面积,或其生产设备达一定电力容量、热能者。 依据经济部修正发布「工厂从事物品制造 加工范围及面积电力容量热能规模认定标准」第三条条文,所称一定面积及一定电力容量、热能之规模认定标准如下: 1、下列工厂,一定面积指厂房面积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电力容量、热能指马力与电热合计达二.二五千瓦以上。 (1)中华民国行业标准分类C大类制造业之中类第十七类石油及煤制品制造业、第十八类化学材料制造业及第十九类化学制品制造业之工厂。 (2)依法令订有设厂标准之工厂。 2、前款工厂以外之工厂,一定面积指厂房面积达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电力容量、热能指马力与电热合计达七十五千瓦以上。上开为已达应办工厂登记之规模。)
Q3: 有那些行业不需办理工厂登记? A3: 像西服店、豆浆店、鱼丸店、小吃店式之糕饼店、冰果店、银楼业、洗衣业、汽车维修业,其他如从事单纯包装、分装业务或修理业务者,毋须办理工厂登记。
Q4: 工厂可于何种建筑物用途设厂? A4: 工务局使管科所发之建物使用执照,其建物用途所载为工厂或厂房等用途,才可供设厂使用;另旧有合法房屋之认定须检附接水、接电证明及户籍迁入誊本、房屋设籍课税证明等四种合法房屋证件之一。
Q5: 何时起废止核发工厂登记证? A5: 自99年6月2日总统令修正工厂管理辅导法,工厂登记改采登记制,不再核发工厂登记证。
Q6: 非公开发行公司可以有库藏股? A6: 非公开发行公司若要买回公司股份,应依公司法第167条之1第1项「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得经董事会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之决议,于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之范围内,收买其股份;收买股份之总金额,不得逾保留盈余加已实现之资本公积之金额。」及同条第2项「前项公司收买之股份,应于三年内转让于员工,届期未转让者,视为公司未发行股份,并为变更登记。」办理。
Q7: 有限公司为弥补亏损办理减资已经核准,惟国税局查公司税,而驳回减资案,请问该公司如何处理?(该公司已无办法办理增资) A7: 请依国税局驳回之理由,研究处理方案。如果是欠税,而遭驳回者,则缴完欠税,即可解决。
Q8: 公司申请减资变更登记是否需检送公告报纸? A8:不需要检送。公告报纸留存公司备查即可。
Q9: 有限公司增资1仟万,请问公司是否可以将该资金偿还股东往来? A9: 可以,会计师签证之资本额查核报告书暨其附件需含当初股东汇款证明、详列资金动用之动用明细表及其动用凭证如薪资、购买物品等。
Q10: 增减资与改选董监事是否可以同一日召开股东会与董事会? A10: 召开股东会已依公司法第172条规定通知各股东,召开董事会已依第204条规定通知董事及监察人者,可以同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增资、修改章程与改选董事监察人;再召开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及改选董事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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