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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税捐稽征法的问题

Q1:纳税义务人如有欠缴应纳税款时,税捐稽征机关会采何种保全措施?
A1: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捐,于逾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者,除移送法务
部行政执行署所属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外,仍会实行下列保全措施:
(1)得就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捐数额之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
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其为营利事业者,并得通知主管机关限制其减
资或注销之登记。
(2)纳税义务人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者,税捐稽征机关
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
(3)个人欠缴应纳税捐达一定金额者,得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入出国及
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为营利事业者,得限制其负责人出境。


Q2: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其名下财产经税捐稽征机关限制移转登记,如
 需移转或变更为他人名义时,应如何办理?
A2:依税捐稽征法之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者,税捐稽征机关得就纳
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缴税捐数额之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为移转或设定
他项权利;所以纳税义务人已被限制移转登记之财产,需先缴清欠缴之税
捐,再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涂销其禁止处分登记,才能办理移转或变更他
人名义之登记。


Q3: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其名下财产经税捐稽征机关限制移转登记,是
否可以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来申请涂销禁止处分登记?
A3: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税捐稽征机关依税捐稽征法之规定,就其不
动产通知有关机关为禁止处分登记后,欠税人申请由第三人提供相当欠税
额之不动产作为担保,以涂销原禁止处分登记者,如第三人提供之财产担
保,足以保全欠缴税捐,可以受理涂销登记。


Q4:纳税义务人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济程序,税捐稽征机关如发现有逃避税捐执
 行迹象者,是否可行使租税保全程序?
A4:纳税义务人依税捐稽征法规定申请行政救济者,如稽征机关发现纳税义务
人有隐匿或移转财产,以逃避税捐执行迹象时,仍可依法行使税捐保全程
序。


Q5:限制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所称负责人于税法上之规定为何?
A5:税捐稽征法之规定,限制出境之营利事业负责人,系指以依法得代表该营
利事业之法定代理人为限。其为公司组织者,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议
合法授权之董事长或执行业务而代表公司之股东。至非公司组织之独资或
合伙营利事业,亦可参照商业登记法所称之负责人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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