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陆资来台设立办事处有什么资格限制? A1: 1、设立三年以上2、最低实收资本额折合新台币六百万元以上3、大陆公司所营事业应至少一项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
Q2:陆资来台设立办事处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有国籍的限制吗? A2:无国籍的限制,不限台湾人或外国人。
Q3:陆资来台设立办事处之公证文件需至哪里公证? A3:公证档应至大陆涉台办事处办理公证,副本会寄至台湾海基会,需至台湾海基会领取认证后之文件
Q4:陆资来台设立办事处之公证档到台湾海基会后,可以委托别人去领吗? A4:可以的,惟公证时需一并公证委托代理人之委托书,才可由受托人代为领件
Q5:陆资来台设立办事处公司可以自已办理吗? A5:不可以,需委托会计师或律师办理。
Q6: 雇主聘雇外国专业人员(专门性技术性、侨外投资事业经理人、履约),若于近一年内已检附营业额证明文件,得否免于每一申请案中再次检附? A6: 同一年度第二个以后之申请聘雇许可案可免检附营业额证明文件,惟期间资料如有变动仍应检附之。
Q7: 香港澳门专业人士申请居留备查许可办理方式为何? A7: 1、香港澳门居民符合「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向劳动力发展署申请专门性及技术性工作(A类)或侨外投资事业主管工作(B类)之聘雇许可,并经劳动力发展署核发许可在案者,已于聘雇许可函中明列居留备查许可内容,该等人员无须再另向发展署提出申请居留备查许可,得径向内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申请居留许可。
Q8: 申请案件应备档中的最近一次扣缴凭单复印件及纳税证明复印件部分,应该如何准备? A8: 一、申请展延继续留台工作之外籍专业人员,应准备最近一次扣缴凭单复印件及纳税证明复印件;依法免纳所得税者免附,惟请检附证明文件说明。
二、如申请时,因时间因素,公司尚未完成申报作业者,请检附经国税局验证之薪资扣缴凭单或「综合所得税委托代理书」。
Q9: 有关聘雇外国人从事演艺、艺术工作之工作证明文件应如何取得? A9: 有关演艺、艺术之工作证明文件可为前曾聘雇该外国人之外国公司或本国公司所出具之工作证明或其曾参加表演、所出唱片等之海报、DM等。
Q10: 制造业或批发业申请聘雇外国人从事专门性技术性工作,公司是否有资本额或营业额限制的规定?须检附何种证明文件? A10: 雇主聘雇外国人从事制造、批发工作,资本额或营业额须符合「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规定。资本额之证明文件请检附营利事业登记证、公司设立事项登记卡等;营业额证明则请检附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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