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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有限公司维护指南第十部分-营业税介绍

台湾有限公司维护指南


如非另有说明,本指南所述“台湾公司”,系指根据台湾《公司法》及《商业登记法》设立登记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专为本事务所之客户而编制。旨在给予拟在台湾设立登记公司之人士,对《公司法》就设立登记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认识。本指南所提供的,仅属一般性参考数据,如有疑问或希望获得更详尽的数据,可直接征询本会计师事务所。
如客户希望了解台湾公司设立登记后的各项维护责任,可以参阅本事务所编制的“台湾公司维护指南”。
本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广泛及私人性有关公司设立、审计、税务、会计等服务,并提出改善财务管理之意见。


本会计师事务所诚意为阁下提供最新资料及优良服务。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执业会计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十部分 营业税介绍

一、 引言
  一家依台湾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于办理完成营业人登记后,就应依各相关税法办理营业税申报、各类所得扣缴申报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

二、 营业税的分类
 

台湾的营业税是对在台湾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从台湾境外进口货物的营业行为课税,营业税分为加值型营业税及总额型营业税。



三、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 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
  • 进口货物之收货人或持有人。
  • 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台湾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者,其所销售劳务之买受人。
  • 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在台湾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代理人者,为其代理人。
  • 免税之农业用油、渔业用油有转让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税规定者,为转让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转让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为货物持有人。

  • 四、 加值型营业税的税率
     

    目前台湾加值型营业税税率为5%。但下列货物或劳务之营业税税率为零:


    1. 外销货物。
    2. 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台湾境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
    3. 依法设立之免税商店销售与过境或出境旅客之货物。
    4. 销售予保税区营业人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
    5. 国际间之运输。但外国运输事业在台湾境内经营国际运输业务者,应以各该国对台湾运输事业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征类似税捐者为限。
    6. 国际运输用之船舶、航空器及远洋渔船。
    7. 销售与国际运输用之船舶、航空器及远洋渔船所使用之货物或修缮劳务。
    8. 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课税区营业人未输往课税区而直接出口之货物。
    9. 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课税区营业人存入自由港区事业或海关管理之保税仓库、物流中心以供外销之货物。

    五、 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加值型营业税,指在各阶段之销售行为,对其销项税额超过进项税额之差额部分课税。营业人于购买货物或劳务时,所支付的营业税,一般来说,其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0---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0---留抵税额


    销售额是指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销售货物或劳务时,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例如包装费、运费等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本次销售之营业税。


    销项税额,系指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依规定应收取之营业税额(销售额乘以税率)。


    进项税额,系指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时,依规定支付之营业税额,且应取得符合营业税税法规定之进项凭证才可依法扣抵。所谓合法的进项凭证系指营业人应取得载明其营业人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下列凭证:


    1. 购买货物或劳务时,所取得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
    2. 依规定应被视为销售货物或销售劳务者,所自行开立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
    3. 其他经财政部核定载有营业税额之凭证。


    不可扣抵进项税额,系指营业人取得之下列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1. 购进之货物或劳务未依规定取得并保存凭证者。
    2. 购进不是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或劳务。但为协助国防建设、慰劳军队及对政府捐献者,不在此限。
    3. 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
    4. 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
    5. 自用乘人小汽车。

    六、 总值型营业税的范围及税率
     

    金融业、特种饮食业、小规模营业人、符合一定资格条件视觉功能障碍者经营之按摩业及财政部规定免予申报销售额之营业人等,按其销售总额课税。因其进项税额不能藉由扣抵(销项税额)方式退还或向主管机关申请退税,而成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的额外成本。


    课征总额型营业税之最高税率为25%,最低税率为0.1%。

    七、 营业税的免征范围
     

    依营业税法规定有32项货物或劳务可免征营业税,例如:出售土地、医院提供之医疗劳务等。当销售免税货物给买受人时,并无法从买受人收取销项税额;此外,免税货物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的营业人,得申请财政部核准放弃适用免税规定,但核准后3年内不得变更。



    六、 营业税的申报期限
     

    营业人除营业税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个月为1期,于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营业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例如:1月-2月的营业税应于3月15日以前完成营业税申报缴纳。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依规定适用零税率者,得申请以每月为1期,于次月15 日前依规定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但同1年度内不得变更。


    总额型营业人,以2个月为1期申报,其有应纳营业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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