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台湾《营业税法》及《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于办竣营业人登记后,除营业税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个月为1期,于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营业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 例如:1-2月份的营业税应于3月15日以前报缴)。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依规定适用零税率者,得申请以每月为1期,于次月15日前依规定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但同1年度内不得变更。
公司为各类所得税款之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上一月内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内扣缴各纳税义务人之税款数额,开具扣缴凭单,汇报该管稽征机关查核;并应于二月十日前将扣缴凭单填发纳税义务人。
营利事业除符合免办理暂缴之相关规定者外,应于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之1/2为暂缴税额,自行向公库缴纳,并依规定格式,填具暂缴税额申报书,检附暂缴税额缴款收据,一并申报该管稽征机关。但营利事业未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及扣缴税额抵减前述暂缴税额者,于自行向库缴纳暂缴税款后,得免办理申报。
营利事业应于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结算申报书,向该管稽征机关申报其上一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及应纳之结算税额。其属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应再就截至上年度未分配之前一年度盈余及其应加征10%之税额办理申报。
|